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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开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展演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29   访问量:2923

浙文市〔2012〕84号

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192号文件)精神,展示近年来在政府扶持下我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下称民营剧团)壮大发展成果,决定开展民营剧团展演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开展好民营剧团展演活动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关心下,在各级文化部门的积极扶持下,我省民营剧团发展规模进一步扩大、整体质量进一步提高。据抽样统计,省内600多个民营剧团年演出27万余场,观众近9千万,营业额约10个亿,从业人员3 万多,表演涵盖了省内大多数艺术样式;在满足城乡群众欣赏艺术表演需求的同时,对保护传承浙江的民族、民间表演艺术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我省文化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支生力军。大力推进民营剧团的规范化建设,对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演艺产业、深化文艺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开展民营剧团展演是促进民营剧团规范化建设的一个具体举措,有利于通过示范效应提高民营剧团的艺术表演水准和办团管理水平。各市对开展民营剧团展演要给予足够重视,落实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展演工作。

  二、参加展演名额及条件

  参加展演的民营剧团,由各设区市局推荐1—2个,省厅审定其中参加展演剧团。推荐的参演剧团应符合下列条件:
  1、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已连续演出二年以上的本省民营剧团;
  2、能代表本市民营剧团艺术表演水准;
  3、剧团管理比较规范,未有行政处罚记录;
  4、具备在专业剧院演出的基本阵容及相应设备;
  5、能熟练演出舞台剧;
  6、演出内容健康。

  三、参加展演需要报送的材料

  各市推荐参加展演的剧团名单于10月10日前报省厅市场处,并附下列材料:
  1、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
  2、剧团基本情况表(附后)
  3、不超出45人的参加展演人员名单(样式附后)
  4、参演剧目名称及剧照;
  5、参演剧团及主要演员简介;
  6、建议提交参演剧目的影像或数码资料;
  7、各市负责展演工作的处室、人员名单。

  四、其他事项

  展演由浙江省演出业协会、浙江胜利剧院承办,11月下旬启幕。每个参演团展演1场,由省厅发给参演奖牌。参演剧团在规定人数内的在杭食、宿以及往返交通等参演费用由省厅统筹安排,省厅另对参演剧团每团给予参演补助1.5万元。

  省厅市场处负责民营剧团展演具体协调工作。联系人:杨惠,电话:0571-85215580,传真:0571-85113134,电子邮箱:yh@zjwh.gov.cn, 邮寄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曙光路53号(31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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