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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浙江省演出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浙江省演出业协会(英文译名:Zhejiang Performance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Z.P.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浙江省从事演出业的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经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社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倡导诚实守信,维护经营秩序。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演出业的繁荣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本协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曙光路31号浙江省音乐厅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演出经营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法令,指导协调全省演出行业的工作;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演出行业自律规范;

(三)开展演出行业情况调查,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反映行业问题,提供相关建议;

(四)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调解会员之间的纠纷,接受公众对行业的投诉;

(五)协助政府部门查处演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六)组织演出行业评比和宣传推介活动;组织省际和国际间演出行业的合作和交流;

(七)开展理论研讨、组织业务交流,总结和推广演出经营管理的先进经验;

(八)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九)组织演出经营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承办行业内各类会议、展览,完成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各项活动;

(十)组织开展有利于会员之间团结协作,有益于行业建设和发展的各项活动;

(十一)兴办协会附属的经济实体。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

凡在本省境内依法开办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演出团体和市、县演出行业组织及热心演出事业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具备下列条件,均可向本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本协会批准,核发单位会员证,可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经有关部门审批许可和登记注册,拥有合法经营资格(此条件适用团体会员);

(四)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五)自愿交纳会费;

(六)会费将按团体会员不同标准收取并制定收费标准,经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五)要求本协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遵守行业自律规范;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据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采取书面形式向本协会声明退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取消或停止会籍:

(一)受到国家法律制裁的;

(二)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违反本协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四)严重违反行业行为规范的;

(五)团体会员丧失合法经营资格的。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团体会员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批准协会方针、任务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议为日常工作会议,由会长召集或会长授权召集。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凡在协会任职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团体会员单位出任的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一旦调离现工作单位或本行业的将不再担任协会职务。团体会员单位出任的理事、常务理事,由该单位提出拟任该职务的新人选,经理事会通过后出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协会提出候选人名单,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出任。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和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党建领导机关或浙江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一个月内,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报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党建领导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  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  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四十七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四十八  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四十九  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条   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  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附则

 

第五十 本章程○年月十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二次会议(通讯)表决通过。

第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 本章程自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