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标准点击查看附件:
演出行业舞台工程企业专业技术能力等级评价办法及实施细则.pdf
演出行业舞台工程企业专业技术能力等级评价办法及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演出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高舞台工程项目的系统搭建安全和质量,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机构
演出行业舞台工程企业专业技术能力等级评价(以下简称“等级评价”) 工作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实施。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负责等级评价工作的办法制定、指导监督、 检查实施。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相关机构受理能力等级评价的申请、组织、评价等部分业务实施工作(以下简称“受理机构”)。
第三条 舞台工程
本办法所称舞台工程是指剧场等演出场所的舞台灯光、舞台音响、舞台机械、舞台监督系统和管线等新建工程及改造工程。
第四条 舞台工程企业
本办法所称“舞台工程企业”是指在中国大陆从事舞台工程的方案设计以及设备配置、安装、调试、系统维护及技术培训的企业。
第五条 参评条件与基本原则
(一) 能力等级评价工作是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面向行业提供的技术水平评价服务,面向全行业开展,坚持自愿原则。
(二) 评价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 参评企业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章 能力等级类型
第六条 类别与级别
(一) 等级类别
演出行业舞台工程企业专业技术能力等级评价分为两个类别,分别是:
1. 舞台工程灯光专业:在舞台工程中提供舞台灯光专业的方案设计以及设备配置、安装调试、系统维护、技术培训服务。
2. 舞台工程音响专业:在舞台工程中提供舞台音响专业的方案设计以及设备配置、安装调试、系统维护、技术培训服务。
(二)等级级别
演出行业舞台工程企业专业技术能力等级评价等级分为壹级、贰级、叁级三个级别, 其中壹级为最高级别。
第二章 评价标准
第七条 舞台工程灯光专业技术评价标准
等级 | 灯光专业壹级 | 灯光专业贰级 | 灯光专业叁级 |
基本 资信 | 1、企业注册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未出现过重大安全事故; 3、企业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中包含所申请专业的相关内容; 4、企业提供 ISO9000 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 ||
注册 资本 |
人民币1000 万元(含)以上 |
人民币500万元 (含) 以上 |
人民币100万元 (含) 以上 |
条件 要求 | (1)近三年承接工程项目至少两项的单项合同金额达到300 万元以上; (2)自有工程施工及检测设备; (3)自有售后服务系统维护机构。 | (1)近三年承接工程项目至少两项的单项合同金额达到100 万元以上; (2)自有工程施工及检测设备; (3)自有售后服务系统维护机构。 | (1)近三年承接工程项目中至少两个单项合同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或有四个单项合同金额达到 20 万元以上); (2)自有工程施工及检测设备; (3)自有售后服务系统维护机构。 |
企业在申请地有固定办公场所,且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 |||
企业专业人员要求(以下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均不可通用) | |||
管理 人员 | 技术负责人1人 一级项目经理1人 二级项目经理2人 | 技术负责人1人 二级项目经理2人 | 技术负责人1人 二级项目经理1人 |
企业技术人员 | 技术人员15人,其中: 1) 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工程人员不少于2人; 2) 具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证书工程人员不少于5人; 3) 具有本专业初级技术职称/证书工程人员不少于8人。 | 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 1)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工程人员不少于1人; 2)具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证书工程人员不少于3人; 3)具有本专业初级技术职称/证书工程人员不少于4人。 | 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 1)具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证书工程人员不少于1人; 2)具有本专业初级技术职称/证书工程人员不少于2人。
|
注: 1、高级技术证书是指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出行业舞台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能力等级证书:高级舞台工程灯光师,或由国家人事部门颁发的高级技术职称,如机电工程师高级职称、高级照明工程师、一级舞美设计师、主任舞台技师等; 2、中级技术证书是指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出行业舞台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能力等级证书:舞台工程灯光师,或由国家人事部门颁发的中级技术职称,如机电工程师中级职称、二级舞美计师、舞台技师等; 3、初级技术证书是指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出行业舞台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能力等级证书:助理舞台工程灯光师,或由国家人事部门颁发的初级技术职称,如机电工程师初级职称等。 |
第八条 舞台工程音响专业技术评价标准
等级 | 音响专业壹级 | 音响专业贰级 | 音响专业叁级 |
基本 资信 | 1、企业注册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未出现过重大安全事故; 3、企业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中包含所申请专业的相关内容; 4、企业提供 ISO9000 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 ||
注册 资本 | 人民币1000 万元(含)以上 | 人民币500万元 (含) 以上 | 人民币100万元 (含) 以上 |
条件 要求 | (1)近三年承接工程项目至少两项的单项合同金额达到300 万元以上; (2)自有工程施工及检测设备; (3)自有售后服务系统维护机构。 | (1)近三年承接工程项目至少两项的单项合同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 (2)自有工程施工及检测设备; (3)企业自有售后服务系统维护机构。 | (1)近三年承接工程项目中至少两个单项合同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或有四个单项合同金额达20万元以上); (2)自有工程施工及检测设备; (3)自有售后服务系统维护机构。 |
企业在申请地有固定办公场所,且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 |||
企业专业人员要求(以下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均不可通用) | |||
管理 人员 | 技术负责人1人 一级项目经理1人 二级项目经理2人 | 技术负责人1人 二级项目经理2人 | 技术负责人1人 二级项目经理1人 |
企业技术人员 | 技术人员15人,其中: 4) 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工程人员不少于2人; 5) 具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证书工程人员不少于5人; 6) 具有本专业初级技术职称/证书工程人员不少于8人。 | 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 1)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工程人员不少于1人; 2)具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证书工程人员不少于3人; 3)具有本专业初级技术职称/证书工程人员不少于4人。 | 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 1)具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证书工程人员不少于1人; 2)具有本专业初级技术职称/证书工程人员不少于2人。 |
注:1、高级技术证书是指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出行业舞台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能力等级证书:高级舞台工程音响师,或由国家人事部门颁发的高级技术职称,如机电工程师高级职称、一级舞美设计师、主任舞台技师等; 2、中级技术证书是指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出行业舞台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能力等级证书:舞台工程音响师,或由国家人事部门颁发的中级技术职称,如机电工程师中级职称、二级舞美计师、舞台技师等; 3、初级技术证书是指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出行业舞台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能力等级证书:助理舞台工程音响师,或由国家人事部门颁发的初级技术职称,如机电工程师初级职称等。 |
第三章 能力等级申报材料
第九条 企业申请能力等级证书应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为纸质材料一份,电子材料一份,电子材料以U盘形式存储。具体材料要求如下:
(一) 填写完整的《演出行业舞台工程企业专业技术能力等级证书评价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相关证明材料一套,按照以下顺序装订成册,并附目录与页码:
1、企业基本资信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2) ISO9000 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一份(认证范围须包含所申报类别项目的设计、施工、安装项,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3) 企业申报承诺书,企业承诺在经营中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出现过重大安全事故,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承诺书中应含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并加盖公章。
2、企业申报条件
(1)《申请表》中填报的三年内达标工程项目合同复印件。
l 工程项目金额符合申请级别要求,合同标有总价款的页面应加盖合同签署各
方的合同专用章(或公章),或合同签署各方加盖的骑缝章清晰可辨;
l 所提供业绩合同中应含该项目设备清单附件,且设备清单应完整体现设备类
型、品牌、型号、数量,且须加盖合同签署各方的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l 通过招投标签订的合同,须提供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
l 所提供业绩项目需提供第三方检测验收报告;
l 提交所提供业绩项目中至少2项对应收款凭据(银行对账单)。
(2)企业自有设备清单,设备清单应包括设备类型、型号、数量、单价或总价,并加盖公章。
(3)企业固定办公场所以的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3、企业管理人员
(1)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 | ||
提交材料 | 材料要求 | |
1 |
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居民来往 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要求照片清晰, 需在有效期内 |
2 | 个人简历 | 个人简历含工作任职经历、参与主要工程项目业绩等 |
(2)企业技术负责人
企业技术管理人员(如项目经理) | ||
提交材料 | 材料要求 | |
1 |
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居民来往 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要求照片清晰, 需在有效期内 |
2 | 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在 职证明 | 劳动合同清晰完整, 体现本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职务/任职证明所在 单位开具,加盖公章 |
3 |
社保缴费流水单原件 | 个人社保缴费流水单原件,港澳台地区人员要求一致(要求在社保机构 打印的与申请日期最近的 2 个月以上证明,缴费单位与能力等级证书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网上可查询可验证) |
4 | 个人简历 | 个人简历含工作任职经历、参与主要工程项目业绩 |
5 | 学历证明(非必要) | 学历证书提供复印件,大专以上应在学信网可查询,附查询截图 |
6 |
个人职称、技术等级证 书复印件 | 个人职称、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须清晰,证号及姓名、身份证号、发证 机关显示完整, 证书公章(钢印)清晰可见; 在相关发证机构可查询, 附查询截图。 |
4、企业技术人员
(1) 企业技术人员数量与专业应符合所申报级别要求,且所提交技术人员应与《申请表》中技术人员保持一致;
(2) 每个技术人员资料按照以下要求提交,单个技术人员的所有资料排列在一起,所有技术人员排列顺序与填报顺序一致。
企业技术人员 | ||
提交材料 | 材料要求 | |
1 | 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居民 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要求照片清晰,需在有效期内 |
2 | 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在职证明 | 劳动合同清晰完整, 体现本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职务/任职证明 所在单位开具,加盖公章 |
3 |
个人社保缴费流水单原件 | 个人社保缴费流水单原件,港澳台地区人员要求一致(要求在社保机构打印的与申请日期最近的 2 个月以上证明,缴费单位与能力等级证书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网上可查询可验证) |
4 | 个人简历 | 个人简历含工作任职经历、参与主要工程项目业绩 |
5 | 学历证书(非必要) | 学历证书扫描件/照片, 大专以上应在学信网可查询,附查询截图 |
6 |
个人职称、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 | 职称或登记证书复印件须清晰,证号及姓名、身份证号、发证机关 显示完整, 证书公章 (钢印)清晰可见; 在相关发证机构可查询,附查询截图。 |
5、其他材料
企业在申报时可提交近三年内获得国家、省、部级政府机构或行业协会颁发,与舞台工程、安全施工、技术创新等相关的企业获奖证书、奖杯照片等作为辅助性资料。
第四章 新申请
第十条 演出行业舞台工程企业专业技术能力等级证书评价工作每年度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上、下半年申请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的4月25日和 9月25日,逾期不予受理,每期评价工作分别于7月30日和12月31日前结束。
第十一条 能力等级证书评价按照申请、初审、实地考察、复审、终评、公示、发证流程进行。
(一) 申请
1.申报企业应向注册地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材料。
2.同时申请多个专业技术能力等级证书的企业, 应分别依照《评价标准》提交申请与材料。
(二)初审
1.受理机构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以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向其发出《演出行业舞台工程企业专业技术能力等级评价初审意见通知书》,初审意见分为:
●“材料审核通过”表示企业所提交材料初审合格;
● “材料未合格需补充提交”表示企业申报材料存在缺失,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按 照通知意见补充材料,逾期未补充或补充不完整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材料不予通过”表示企业未通过材料初审;
●“材料未合格建议降级”表示企业申报的类别级别不符合相关标准,建议降级申请。 如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申请,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2. 符合所申请类别级别的相应条件或材料补充后达到相应标准的,由受理机构向其收取“评审费”;
3. 初审通过企业应在规定的日期内缴纳“评审费”,如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则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4. 初审通过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日期内缴纳费用,如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则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5. 初审工作分别于每年度的5月31日和10月31日以前结束。
(三)实地考察及复审
1. 每年 6 月和 11 月由受理机构组织专家对该批次通过初审企业实地考察。
(1)考察内容包括企业申报时所提交材料原件、所申报的工程项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项目合同原件、往来账目情况、联系回访)、固定办公场所与自有设备等;
(2) 考察时间及考察内容以受理机构通知为准。
(3) 申请一级证书的企业须进行实地考察,申请二级和三级证书企业采取抽查。
2、考察结束后,受理机构应将初审与实地考察情况汇总,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并给予评价意见。
3、复审未能通过的企业,向其发出书面通知。
(四)终评、公示及缴费
1、终评
复审结束后 20个工作日内,受理机构将所有复审结果及相关评审材料提交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审核。协会召开评审会给出最终评价意见。
评价意见分为:同意通过、不予通过、建议降级。
审议结论为“同意通过”的,表示企业将进入公示程序。
审议结论为“不予通过”的,表示企业未通过此次评价,受理机构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告知不予通过的原因。
审议结论为“建议降级”的,表示企业未能通过所申请级别评价,但达到其他级别标准,由评审会给出建议级别。
2、公示
(1)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在终评结束后将本批次通过终评的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在协会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2) 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申请级别等;
(3)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为通过评审;
(4) 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组织相关专家及时调查、核实。
3、企业根据评价结果缴纳“服务费”,如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则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评价,已缴纳费用不予退还。
(五)发证
公示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为通过评审的企业颁发全国通用的能力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 能力等级证书评价收费
(一)企业能力等级证书收费依照《演出行业协会舞台工程专业技术能力等级评价收费标准》执行;
(二)同时申请一项以上类别的,费用分别缴纳。
(三) 企业未按规定要求缴纳相关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评价;如企业未通过评价,已经缴纳的能力等级证书评价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组织对通过终评的企业进行不告知、不通报形式的调研或抽查,对于抽查中不符合评价标准的将要求提交补充资料、降级或取消评价结果等办法处理。
第十四条 在能力等级评价过程中如被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随时终止办理,并取消申请资格:
(一) 因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过安全事故、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恶意竞争 扰乱市场秩序的等行为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
(二) 伪造申报材料,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等级评价的;
(三) 为其他企业提供图章、代签合同的;
(四) 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名单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证书有效期及到期换证
第十五条 能力等级证书有效期为叁年,每叁年进行一次到期换证。
第十六条 企业应在能力等级证书有效期到期前 6 个月内向注册地的受理机构申请到期换证,应满足当年度舞台工程企业技术能力等级评价标准,依照评价流程办理。
第十七条 企业申请到期换证时,须向受理机构提交《演出行业舞台工程企业专业技术能力等级证书到期换证申请表》及相应证明材料。所提交证明材料参照当年度评价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申请到期换证书的企业,须将原证书交回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注销。
第十九条 到期换证收费标准
(一) 企业到期换证收费依照《演出行业协会舞台工程专业技术能力等级评价收费标准》执行;
(二) 同时申请一项以上证书的,费用分别缴纳。
(三) 企业到期换证费用在评价结束时缴纳,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到期换证申请,已持有证书到期后自动作废。
第二十条 逾期未提交申请的企业,视为放弃换发,在证书有效期终止后,其证书自动作废。
第二十一条 企业办理到期换证期间,经中国演行业协会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的,
原等级证书依然有效,有效期以证明材料为准。
第六章 晋升等级
第二十二条 企业已持有证书一年以上且达到所申请级别标准的可以申请晋升等级,晋升仅可申请高一等级,不能跨级申请。
第二十三条 晋升等级评价周期、评价流程、评价标准与新申请相同。
第二十四条 申请晋升等级视同初次申请能力等级证书评价,企业须向注册地的受理机构提交《演出行业舞台工程企业专业技术能力等级晋升申请表》及相应申报材料。所提交申报材料参照新申请材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晋升等级收费标准
(一) 企业晋升等级收费依照《演出行业协会舞台工程专业技术能力等级评价收费标准》执行;
(二)同时申请一项以上类别的,费用分别缴纳;
(三) 在能力等级证书到期的同时申请晋升等级的,以晋升等级业务为先,依照晋级相关标准收费;
(四)企业未按规定要求缴纳相关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评价;如企业未通过晋级评价,已经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七章 证书变更与遗失补发
第二十六条 企业因变更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统一信用代码等需要更换等级证书的,应当向注册地受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一)变更申请(包括变更事项、理由及说明);
(二)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四)原能力等级证书。
以上材料需提交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其中纸质文件一式两份,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电子文件为纸质材料盖章后的扫描件。
第二十七条 证书遗失需申请补发证书的企业,应向受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一) 证书遗失声明;
(二) 证书补发申请;
(三)企业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提交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其中纸质文件一式两份,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电子文件为纸质材料盖章后的扫描件。
第二十八条 证书遗失、变更收费依照《演出行业协会舞台工程能力等级证书评价收费标准》执行。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对能力等级评价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取得能力等级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企业信息可在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官方网站(www.capa.com.cn)查询、核验。
第三十一条 持证企业不得转让能力等级证书,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能力等级证书。
第三十一条 持有证书的企业一经发现并核实存在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十条所列 相关行为的, 证书将予以吊销,且三年之内不再受理企业申请,并在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官方平台通报。
第三十二条 受理机构在评价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如在评价工作中出现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违规违纪等行为或超出委托范围开展工作,一经核实,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将取消其业务委托,并根据其行为严重程度及所造成的后果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于2023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