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表演直播短视频领域再出新“团标”,行业规范走深走实
发布日期:2023-06-08   访问量:1393

继今年3月《网络表演直播与短视频术语》团体标准正式发布后,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网络表演领域相关会员单位起草《网络表演(直播)平台运营服务要求》《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运营服务要求》两项团体标准并于今日发布。





网络表演直播高速发展

行业规范亟待加强


近年网络表演(直播与短视频)行业高速发展,尤其是2020年实体经济遭受疫情冲击以来,平台引领的新技术、新模式和新业态,体现了较强的抗压和发展能力,对于缓解经济下行压力、稳定就业、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影响行业形象的负面事件仍时有发生,网络直播健康生态仍需进一步加强。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要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的相关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进一步推动行业规范化、持续化、高质量发展,按照《网络主播行为规范》《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组织平台类、经纪机构类会员单位深度参与标准研制,组织行业专家和标准化专家对标准文本研提意见,编制组多轮征求意见,最终形成《网络表演(直播)平台运营服务要求》《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运营服务要求》两项团体标准。





直击网络表演行业痛点

两个“首次”填补标准空白


此次发布的两项团体标准之一《网络表演(直播)平台运营服务要求》,主要规定网络表演(直播)平台运营服务和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并对平台运营、内容管理、主播服务、未成年人用户保障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标准首次将网络表演(直播)平台内容审核的关键环节逐一列出,如昵称、头像、动作、言论、直播间背景、直播间标题、直播间贴纸、评论、弹幕等并将“青少年模式”纳入团体标准规定范畴,强调了未成年人用户的保障机制。


另一团体标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运营服务要求》,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运营服务的原则、要求,并对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人员签约与管理、内容生产与审核、广告制作与宣传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该团体标准首次从维护经纪机构与从业者权益角度提出“《网络表演(直播与短视频)经纪服务协议》必备条款”,倡导“必备条款”内容写入机构签约协议中,该标准还列举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内容制作的“正向清单”和“负面清单”。





以标准化为有力工具

将行业规范导向深入


未来,运用标准化手段,通过《网络表演(直播)平台运营服务要求》《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运营服务要求》的宣贯和执行,将进一步明确平台内容审核重点和服务要求重点,促进平台建立完善的内容审核和用户权益保障制度;将规范经纪机构运营行为,促进其健全内部管理与培训制度,共同维护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与网络表演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网络文化环境与市场竞争秩序。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将继续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围绕演出行业上下游相关市场主体,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深入调研、邀请业内企业与专家开展团体标准化研究工作,进一步为行业长远发展夯实基础。


《网络表演(直播)平台运营服务要求》标准封面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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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运营服务要求》标准封面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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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表演(直播)平台运营服务要求(T ZGYC 002-2023)正式稿.pdf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运营服务要求 (T ZGYC 003-2023) 正式稿.pdf


来源:中国演出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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